為了加快平頂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建設,規范高新區管理和服務,保障和促進高新區創新發展,近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平頂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暫行規定(草案)》(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現解讀如下:
一、《暫行規定》出臺背景
平頂山高新區是我市新型工業示范區和改革開放的窗口,在快速發展的同時,高新區也面臨著一系列亟待解決的問題,如行政主體地位模糊、管理權限和經濟社會管理責任覆蓋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等,這些問題迫切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來解決。在我市尚未出臺地方性法規的情況下,借鑒鄭州市做法,先行制定我市《暫行規定》,最大限度給予高新區政策支持,為高新區改革創新、先行先試提供有力依據。
二、《暫行規定》適用主體和適用范圍
《暫行規定》所稱高新區,是指市政府確定由平頂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高新區管委會)統一管理的區域。高新區的開發、建設、管理、服務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暫行規定》。
三、《暫行規定》主要內容
《暫行規定》共二十八條,不分章節,主要內容有:
(一)關于管委會主體地位
《暫行規定》明確了高新區管委會作為市政府的派出機關,依法對高新區實行統一管理,行使市政府賦予的相應管理權限,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解決長期困擾高新區管委會的法律地位、權力來源及法律責任承擔問題。
(二)關于管委會管理權限
在經濟管理方面,高新區管委會行使市級經濟管理權限和相關行政管理權限;在社會事務管理方面,如城市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教育等領域,行使相當縣級的管理權限。同時,《暫行規定》規定,高新區管委會依法梳理行政權力清單、責任清單,提請市政府確定并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三)關于行政執法體制
《暫行規定》學習借鑒了鄭州市政府規章的做法,結合我市高新區管理工作實際,采取“授權、委托、綜合、派駐”等多種模式。一是授權。賦予高新區管委會市級經濟管理權限和相關行政管理權限。二是委托。行政執法事項,由市政府及相關部門、高新區所在地縣(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委托管委會或者其所屬職能機構實施,根據需要刻制專用印章,交高新區管委會使用。三是綜合。經批準,高新區在城市管理、農業農村、文化教育、衛生健康、生態環境保護與安全生產等領域,實行綜合執法。四是派駐。屬于派駐機構負責的行政執法事項,由派駐機構在高新區管委會的組織協調下實施。
(四)關于人事管理體制機制
《暫行規定》對高新區管委會在內設機構設置和人事管理體制方面授予充分自主權。一是高新區管委會根據機構編制管理的有關規定,在不突破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核定的范圍內,可以自主設立或調整與權責相適應的工作機構。二是鼓勵和支持高新區創新人事管理制度,探索多種形式的用人機制和分配激勵機制。
(五)關于規劃和土地管理
一是市政府在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為高新區預留充分發展空間。二是市政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分別委托高新區管委會依據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批、修改高新區城市設計和相關規劃;組織編制和修改高新區土地利用專項規劃、土地利用計劃及土地儲備計劃,按照“統一報批、統一收儲、統一規劃、統一供應”的原則實施管理。
(六)關于資金保障
設立產業扶持資金和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支持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設立專項資金,支持科研人員和大學生創新創業;設立知識產權專項資金,鼓勵和支持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
(七)關于監督機制
市政府建立健全對高新區建設發展的科學評價考核體系,評價考核結果和獎懲措施掛鉤。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相關部門、高新區所在地縣(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未履行或者不按本規定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